2026年7月3日,香港證監會暫停元大證券前持牌代表黃添喜的牌照九個月,至2027年4月2日。調查發現,他在2016至2017年間未經客戶書面授權,允許兩名第三方深度參與四個客戶賬戶並洩露機密信息。
香港證監會暫停元大證券前持牌代表牌照九個月
2026-07-03,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宣佈暫停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元大)前持牌代表黃添喜(又名黃添)的牌照,暫停期限自 2026-07-03 至 2027-04-02,共計九個月。(來源:SFC,Enforcement News,發佈:2026-07-03。)
該紀律處分源於證監會對涉及 Ching Lee Holdings Limited(正利證券,股份代號:8318)股票的市場操縱計劃的調查。黃添喜並非該案刑事訴訟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3 條訴訟的被告。
違規行為的時間與性質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間,黃添喜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在未獲得相關客戶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允許兩名第三方深度參與四個客戶賬戶的運營或代表其行事。
未經客戶授權,向第三方洩露客戶機密信息,包括相關客戶賬戶和交易的詳細信息。
向第三方通報了賬戶中的資金流動和餘額情況。
證監會認定的違規事實與量刑考量
證監會指出,黃添喜完全知曉第三方在這些賬戶運營中的重大參與。儘管他聲稱相關客戶已要求第三方協助處理交易賬戶事宜,但他既未取得任何客戶的書面授權以核實第三方是否獲授權代表其行事,也未確保已取得此類書面授權。(來源:SFC,Statement of Disciplinary Action,發佈:2026-07-03。)
證監會認為,黃添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元大內部政策,未能保護客戶利益,從而令人質疑他是否適合繼續擔任持牌人。
量刑考量因素一覽
下表列出證監會在決定處罰時所考慮的相關情況。
| 項目 | 內容 | 時間/期限 | 性質 |
|---|---|---|---|
| 處分類型 | 暫停牌照 | 2026-07-03 至 2027-04-02 | 共九個月 |
| 違規發生期間 | 第三方深度參與客戶賬戶 |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5 月 | 未獲書面授權 |
| 從輕考量 | 悔意、接受處分意願 | 處分決定階段 | 減輕因素 |
| 紀律記錄 | 此前良好記錄 | 本次處分前 | 減輕因素 |
證監會的量刑依據
在決定對黃添喜的處罰時,證監會已考慮所有相關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黃添喜對本次違規行為表現出的悔意。
他接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意願。
他此前良好的紀律記錄。
案件背景與關聯訴訟
黃添喜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獲發牌照,可從事第 1 類(證券交易)及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並於 2013-04-10 至 2026-03-31 期間獲元大證券認可。他目前未獲任何持牌法團認可。
關聯刑事訴訟方面,2024-07-22,包括一名第三方在內的三人因串謀操縱正利證券股份,於 2024-05-29 被判有罪,並被判處 52 至 80 個月監禁。證監會亦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3 條,向包括兩名第三方在內的各方申請命令,要求其返還操縱計劃中的獲利,及/或將受影響的交易對手恢復至交易前的狀態。
元大前持牌代表被處分相關問題
黃添喜被處以何種紀律處分?
香港證監會暫停其牌照九個月,期限自 2026-07-03 至 2027-04-02。他曾任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
此次處分源於什麼調查?
處分源於證監會對涉及 Ching Lee Holdings Limited(正利證券)股票的市場操縱計劃的調查。
黃添喜的具體違規行為是什麼?
在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間,他在未獲客戶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允許兩名第三方深度參與四個客戶賬戶的運營,並向第三方洩露客戶賬戶、交易及資金流動等機密信息。
證監會在量刑時考慮了哪些因素?
證監會考慮了黃添喜的悔意、他接受紀律處分的意願以及他此前良好的紀律記錄等相關情況。
黃添喜是否為正利證券操縱案的刑事被告?
不是。他並非該案刑事訴訟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3 條訴訟的被告。該案中三人已於 2024 年被判有罪並處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