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C在2026年7月23日发布咨询文件CS 59,提议把监管指南RG 264从42页压缩到8页,删掉细则条款、改成原则性指引,让分析师能更多参与IPO流程。意见征集4周,8月21日下午5点截止。
ASIC于2026年7月启动卖方研究指南修订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于2026年7月23日启动卖方研究监管指南修订咨询,拟将现行42页的《监管指南264:卖方研究》压缩为8页,并以较短、基于原则的监管框架取代部分规定性较强的操作要求。
卖方研究通常由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牌照的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商及其他金融机构编制,用于向客户提供一般金融建议。相关研究可覆盖上市公司、融资交易、公司业绩、并购活动、估值变化以及即将进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
ASIC表示,此次修订旨在降低现行指南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程度,为不同规模、业务模式和组织结构的持牌机构提供更容易理解的合规框架。修订草案同时强调,指南缩短并不代表取消对内幕信息、利益冲突、研究过程完整性及分析师独立性的监管要求。
本次修订目前仍处于公开咨询阶段。现行RG 264于2017年12月21日发布,在ASIC完成意见评估并正式公布新版指南之前,持牌机构仍需根据现行法律、牌照义务及适用监管指引管理卖方研究活动。
(来源:ASIC,ASIC Moves to Simplify Sell-Side Research Guidance to Support Capital Raising Activity及《CS 59:RG 264拟议更新》,发布:2026-07-23,公告正文、咨询目标与背景部分。)
2026年修订方案的主要目标
压缩指南篇幅:将ASIC公告所述的42页现行指南缩短为8页,减少重复解释和过度细化的流程要求。
转向原则监管:不再为所有机构规定完全相同的内部流程,允许持牌机构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组织结构和风险水平设计控制措施。
增加融资研究供给:降低机构编制卖方研究时面对的流程障碍,鼓励市场形成更多与公司融资和上市活动相关的研究内容。
明确监管底线:继续要求持牌机构有效处理内幕信息、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并防止企业融资部门影响研究结论。
| 项目 | 现行或原有安排 | 2026年拟议安排 | 时间或监管影响 |
|---|---|---|---|
| 指南篇幅 | 现行指南共42页 | ASIC拟压缩至8页 | 减少规定性内容,提高阅读和执行效率 |
| 监管方法 | 包含较多具体流程及操作要求 | 采用较短、基于原则的指导方式 | 机构可按业务模式设计相应控制措施 |
| 公开咨询 | 2025年讨论文件已收集市场意见 | 通过CS 59就修订草案再次征求反馈 | 2026-07-23发布,2026-08-21截止 |
| 分析师参与 | 现行安排对融资流程中的互动设置较细限制 | 允许分析师在受控条件下提供更多专业意见 | 须同步管理内幕信息、利益冲突和研究独立性 |
| 监管状态 | 2017-12-21发布的RG 264仍为现行指南 | 新版RG 264目前属于咨询草案 | 最终内容可能根据行业反馈继续调整 |
研究分析师可在受控条件下参与IPO流程
修订草案拟允许研究分析师在融资交易中提供更多专业意见,包括参与交易筛选、重大尽职调查事项分析及承销决策讨论。ASIC认为,分析师对行业、公司经营和估值因素的专业判断,可以为投资银行及证券经纪商评估融资项目提供支持。
不过,草案并未允许分析师不受限制地参与企业融资或项目推介。持牌机构仍须设置研究部门与企业融资部门之间的沟通边界,并根据分析师是否接触内幕信息决定其能否继续编制或发布相关研究。
分析师参与融资活动的主要边界
持牌机构可在交易筛选、重大尽职调查问题及承销决策中征求研究分析师的专业意见,但应识别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风险。
研究分析师原则上不应参与争取融资项目委任的推介活动,除非分析师已经按照内部程序被纳入内幕信息知情范围。
分析师一旦因参与项目而接触内幕信息,在相关融资交易完成或信息公开以前,不应继续编制或发布涉及发行人及该交易的研究。
分析师参加发行人说明会时,不应与发行人或企业融资团队讨论拟议估值,研究判断应由研究部门独立形成。
持牌机构应保留沟通记录、审批记录及发布前声明,以证明研究未受发行人、销售部门或企业融资部门的不当影响。
因此,修订方案的实际变化主要是扩大分析师在部分专业环节中的参与空间,而不是解除研究部门与融资业务之间的隔离要求。分析师能否参与具体事项,仍取决于机构是否建立了与风险相匹配的信息隔离、审批、监督和记录制度。
(来源:ASIC,《CS 59附件:RG 264卖方研究修订草案》,发布:2026-07-23,RG 264.1至RG 264.9及资本融资交易中的研究分析师互动部分。)
五项原则继续约束卖方研究活动
修订草案将持牌机构提供卖方研究时需要关注的监管要求归纳为五项原则。这些原则覆盖研究信息的取得、分析师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融资研究文件的编制、内部监督以及研究团队的组织和薪酬安排。
修订草案列出的核心控制领域
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制定识别、上报、隔离及处理内幕信息的政策,并要求分析师在发布研究前确认其未持有内幕信息,也未受到其他部门或发行人的不当影响。
利益冲突管理:机构应识别研究部门、销售部门、企业融资部门及发行人之间的实际、潜在或表面利益冲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相关冲突。
投资者教育报告:投资者教育报告(IER)应保持客观,并反映分析师的专业判断,不得削弱招股说明书作为主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地位。
监测与监督:合规部门应定期测试信息隔离、跨墙程序、部门沟通、研究发布及融资交易控制措施,不能仅依赖员工个人诚信维持制度运行。
研究团队结构与资金:研究部门应在组织、技术、预算及薪酬方面保持独立,分析师报酬不应与企业融资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草案还要求研究利益披露应当醒目、具体且具有实际意义。机构不能仅使用宽泛或格式化声明代替对具体利益关系的说明,也不能通过企业融资收入、酌情费用或绩效考核安排间接影响研究观点。
从监管效果看,ASIC拟调整的是指南的表达方式和执行弹性,而不是持牌机构的法定义务。AFS持牌机构仍须依据澳大利亚公司法及牌照条件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管理安排,并对内部制度能否持续运行承担责任。
(来源:ASIC,《CS 59附件:RG 264卖方研究修订草案》,发布:2026-07-23,表1“AFS持牌机构编制卖方研究的原则”及第6页至第9页。)
投资者教育报告仍受独立性要求约束
投资者教育报告通常由参与融资交易的持牌机构编制,并可能在发行人向ASIC提交招股说明书之前向市场发布。由于这类报告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业务、财务状况和估值的初步判断,ASIC仍将其列为本次修订中的重点风险领域。
草案对投资者教育报告提出的安排
分析师通常只能在所属机构获正式委任参与融资交易后,参加发行人组织的业务说明活动。
报告应建立在已经披露或预计将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基础上,不应包含无法获得公开文件支持的重要陈述。
研究部门与企业融资部门在机构获委任至报告广泛发布期间,应限制沟通,仅在重大尽职调查或承销决策等特定事项上进行必要互动。
报告草案、分析模型及工作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原则上不得向研究部门以外人员提供。
发行人及其法律顾问可在受控条件下核查事实,但反馈应限于事实或法律问题,不应改变分析师的独立观点。
ASIC还在本次咨询中单独征求市场对估值信息展示和报告草案事实核查方式的意见。监管机构目前没有提出改变相关底层原则,但允许市场参与者说明其他方案如何支持IPO活动,以及应设置哪些控制措施降低潜在风险。
(来源:ASIC,《CS 59:RG 264拟议更新》及《CS 59附件:RG 264卖方研究修订草案》,发布:2026-07-23,征求反馈事项及表1第三项原则。)
咨询聚焦指南清晰度与行业可操作性
ASIC为本次修订设置了四周咨询期,主要面向AFS持牌机构、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商、研究部门、企业融资顾问、发行人及其他资本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将根据反馈判断草案能否在不同业务模式下有效实施。
ASIC重点征求反馈的事项
拟议指南的文字、原则和适用范围是否足够清晰。
草案是否准确反映行业目前管理卖方研究风险的实际做法。
指南是否需要增加示例、定义或其他说明,以减少执行中的不确定性。
投资者教育报告中的估值信息应以何种形式表达。
企业融资团队、发行人及法律顾问应在何种条件下参与报告草案的事实核查。
意见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17:00,适用澳大利亚东部标准时间(AEST)。反馈可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提交者可以选择匿名或使用别名,但匿名提交可能使ASIC无法进一步联系提交者讨论具体意见。
ASIC表示,提交材料不会自动被视为保密信息。提交者如希望全部或部分内容获得保密处理,需要在提交意见时明确提出,并指出涉及个人、财务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具体部分。
(来源:ASIC,《CS 59:RG 264拟议更新》,发布:2026-07-23,“Providing feedback”部分,意见截止:2026-08-21 17:00 AEST。)
修订源自2025年资本市场讨论
ASIC对RG 264的审查并非单独开展。监管机构于2025年2月26日发布《澳大利亚不断演变的资本市场:公共与私人市场动态讨论文件》,就澳大利亚公开市场、私人资本市场、IPO数量、上市吸引力及融资监管安排征求行业意见,首轮反馈于2025年4月28日结束。
相关反馈认为,公开市场继续承担企业融资、价格发现和投资者参与等重要功能,但部分上市及融资流程可以进一步简化。市场参与者提出的建议包括优化IPO程序、改善披露要求、降低部分治理制度的执行复杂度,以及为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建立更具针对性的监管安排。
针对卖方研究,利益相关者认为现行指南可以缩短并提高可操作性,同时继续维持对利益冲突、研究过程完整性和研究观点独立性的明确要求。ASIC随后将简化RG 264列为回应公开与私人市场讨论反馈的措施之一。
新版指南能否直接增加澳大利亚IPO数量,仍将取决于市场估值、融资需求、利率环境、发行人意愿及投资者风险偏好等多项因素。ASIC本次提案的直接作用,是减少卖方研究和融资研究流程中的监管不确定性,而非保证特定融资项目能够完成。
(来源:ASIC,《澳大利亚不断演变的资本市场:公共与私人市场动态讨论文件》,发布:2025-02-26;ASIC公共与私人市场反馈主题,更新:2025-06-04;CS 59背景部分,发布:2026-07-23。)
ASIC卖方研究指南修订相关问题
ASIC何时发布卖方研究指南修订提案?
ASIC于2026年7月23日发布CS 59咨询及RG 264修订草案。该文件目前属于征求意见稿,并非已经正式生效的最终监管指南。现行RG 264在新版文件正式发布前仍具有参考作用。ASIC将根据咨询期间收到的行业反馈决定是否调整草案内容。
为什么ASIC要把指南从42页缩短至8页?
ASIC收到的行业反馈认为,现行指南包含较多规定性内容,在不同机构和业务模式下可能较难直接应用。缩短指南旨在提高监管要求的清晰度和可访问性,并允许持牌机构根据自身风险设计控制措施。篇幅缩短不代表利益冲突或内幕信息管理要求被取消。持牌机构仍须证明内部安排有效运行。
修订后分析师可以直接参与IPO推介吗?
修订草案没有允许分析师不受限制地参与IPO推介。分析师可以在交易筛选、重大尽职调查问题及承销决策等环节提供专业意见,但机构必须管理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分析师如因参与项目接触内幕信息,可能需要进入跨墙状态。进入跨墙状态后,其研究发布活动将受到限制。
投资者教育报告在新草案中有什么要求?
投资者教育报告应保持客观,并体现研究分析师的独立专业判断。报告使用的信息原则上应来自已经披露或预计将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内容。发行人及法律顾问可以在受控条件下进行事实核查,但不应干预研究观点。报告也不得削弱招股说明书作为主要披露文件的地位。
新版RG 264何时正式生效?
ASIC尚未公布新版RG 264的正式生效日期。2026年7月23日发布的文件仍处于咨询阶段,意见征集将在2026年8月21日结束。ASIC需要评估提交意见,并决定是否修改草案。最终版本及实施安排应以ASIC之后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哪些机构会受到RG 264修订影响?
该指南主要面向参与编制、监督或发布卖方研究的AFS持牌机构。相关机构通常包括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商以及设有研究和企业融资业务的金融服务机构。机构内的研究、合规、销售、企业融资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受到内部制度调整影响。具体义务仍需结合机构的牌照范围和业务模式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