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C在2026年7月23日發佈諮詢文件CS 59,提議把監管指南RG 264從42頁壓縮到8頁,刪掉細則條款、改成原則性指引,讓分析師能更多參與IPO流程。意見徵集4周,8月21日下午5點截止。
ASIC於2026年7月啟動賣方研究指南修訂
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於2026年7月23日啟動賣方研究監管指南修訂諮詢,擬將現行42頁的《監管指南264:賣方研究》壓縮為8頁,並以較短、基於原則的監管框架取代部分規定性較強的操作要求。
賣方研究通常由持有澳大利亞金融服務(AFS)牌照的投資銀行、證券經紀商及其他金融機構編制,用於向客戶提供一般金融建議。相關研究可覆蓋上市公司、融資交易、公司業績、併購活動、估值變化以及即將進行的首次公開募股(IPO)。
ASIC表示,此次修訂旨在降低現行指南在實際應用中的複雜程度,為不同規模、業務模式和組織結構的持牌機構提供更容易理解的合規框架。修訂草案同時強調,指南縮短並不代表取消對內幕信息、利益衝突、研究過程完整性及分析師獨立性的監管要求。
本次修訂目前仍處於公開諮詢階段。現行RG 264於2017年12月21日發佈,在ASIC完成意見評估並正式公佈新版指南之前,持牌機構仍需根據現行法律、牌照義務及適用監管指引管理賣方研究活動。
(來源:ASIC,ASIC Moves to Simplify Sell-Side Research Guidance to Support Capital Raising Activity及《CS 59:RG 264擬議更新》,發佈:2026-07-23,公告正文、諮詢目標與背景部分。)
2026年修訂方案的主要目標
壓縮指南篇幅:將ASIC公告所述的42頁現行指南縮短為8頁,減少重複解釋和過度細化的流程要求。
轉向原則監管:不再為所有機構規定完全相同的內部流程,允許持牌機構根據自身業務規模、組織結構和風險水平設計控制措施。
增加融資研究供給:降低機構編制賣方研究時面對的流程障礙,鼓勵市場形成更多與公司融資和上市活動相關的研究內容。
明確監管底線:繼續要求持牌機構有效處理內幕信息、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並防止企業融資部門影響研究結論。
| 項目 | 現行或原有安排 | 2026年擬議安排 | 時間或監管影響 |
|---|---|---|---|
| 指南篇幅 | 現行指南共42頁 | ASIC擬壓縮至8頁 | 減少規定性內容,提高閱讀和執行效率 |
| 監管方法 | 包含較多具體流程及操作要求 | 採用較短、基於原則的指導方式 | 機構可按業務模式設計相應控制措施 |
| 公開諮詢 | 2025年討論文件已收集市場意見 | 通過CS 59就修訂草案再次徵求反饋 | 2026-07-23發佈,2026-08-21截止 |
| 分析師參與 | 現行安排對融資流程中的互動設置較細限制 | 允許分析師在受控條件下提供更多專業意見 | 須同步管理內幕信息、利益衝突和研究獨立性 |
| 監管狀態 | 2017-12-21發佈的RG 264仍為現行指南 | 新版RG 264目前屬於諮詢草案 | 最終內容可能根據行業反饋繼續調整 |
研究分析師可在受控條件下參與IPO流程
修訂草案擬允許研究分析師在融資交易中提供更多專業意見,包括參與交易篩選、重大盡職調查事項分析及承銷決策討論。ASIC認為,分析師對行業、公司經營和估值因素的專業判斷,可以為投資銀行及證券經紀商評估融資項目提供支持。
不過,草案並未允許分析師不受限制地參與企業融資或項目推介。持牌機構仍須設置研究部門與企業融資部門之間的溝通邊界,並根據分析師是否接觸內幕信息決定其能否繼續編制或發佈相關研究。
分析師參與融資活動的主要邊界
持牌機構可在交易篩選、重大盡職調查問題及承銷決策中徵求研究分析師的專業意見,但應識別由此產生的利益衝突風險。
研究分析師原則上不應參與爭取融資項目委任的推介活動,除非分析師已經按照內部程序被納入內幕信息知情範圍。
分析師一旦因參與項目而接觸內幕信息,在相關融資交易完成或信息公開以前,不應繼續編制或發佈涉及發行人及該交易的研究。
分析師參加發行人說明會時,不應與發行人或企業融資團隊討論擬議估值,研究判斷應由研究部門獨立形成。
持牌機構應保留溝通記錄、審批記錄及發佈前聲明,以證明研究未受發行人、銷售部門或企業融資部門的不當影響。
因此,修訂方案的實際變化主要是擴大分析師在部分專業環節中的參與空間,而不是解除研究部門與融資業務之間的隔離要求。分析師能否參與具體事項,仍取決於機構是否建立了與風險相匹配的信息隔離、審批、監督和記錄制度。
(來源:ASIC,《CS 59附件:RG 264賣方研究修訂草案》,發佈:2026-07-23,RG 264.1至RG 264.9及資本融資交易中的研究分析師互動部分。)
五項原則繼續約束賣方研究活動
修訂草案將持牌機構提供賣方研究時需要關注的監管要求歸納為五項原則。這些原則覆蓋研究信息的取得、分析師與其他業務部門的關係、融資研究文件的編制、內部監督以及研究團隊的組織和薪酬安排。
修訂草案列出的核心控制領域
內幕信息管理:機構應制定識別、上報、隔離及處理內幕信息的政策,並要求分析師在發佈研究前確認其未持有內幕信息,也未受到其他部門或發行人的不當影響。
利益衝突管理:機構應識別研究部門、銷售部門、企業融資部門及發行人之間的實際、潛在或表面利益衝突,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避免相關衝突。
投資者教育報告:投資者教育報告(IER)應保持客觀,並反映分析師的專業判斷,不得削弱招股說明書作為主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地位。
監測與監督:合規部門應定期測試信息隔離、跨牆程序、部門溝通、研究發佈及融資交易控制措施,不能僅依賴員工個人誠信維持制度運行。
研究團隊結構與資金:研究部門應在組織、技術、預算及薪酬方面保持獨立,分析師報酬不應與企業融資業務收入直接掛鉤。
草案還要求研究利益披露應當醒目、具體且具有實際意義。機構不能僅使用寬泛或格式化聲明代替對具體利益關係的說明,也不能通過企業融資收入、酌情費用或績效考核安排間接影響研究觀點。
從監管效果看,ASIC擬調整的是指南的表達方式和執行彈性,而不是持牌機構的法定義務。AFS持牌機構仍須依據澳大利亞公司法及牌照條件建立有效的利益衝突管理安排,並對內部制度能否持續運行承擔責任。
(來源:ASIC,《CS 59附件:RG 264賣方研究修訂草案》,發佈:2026-07-23,表1“AFS持牌機構編制賣方研究的原則”及第6頁至第9頁。)
投資者教育報告仍受獨立性要求約束
投資者教育報告通常由參與融資交易的持牌機構編制,並可能在發行人向ASIC提交招股說明書之前向市場發佈。由於這類報告可能影響投資者對發行人業務、財務狀況和估值的初步判斷,ASIC仍將其列為本次修訂中的重點風險領域。
草案對投資者教育報告提出的安排
分析師通常只能在所屬機構獲正式委任參與融資交易後,參加發行人組織的業務說明活動。
報告應建立在已經披露或預計將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信息基礎上,不應包含無法獲得公開文件支持的重要陳述。
研究部門與企業融資部門在機構獲委任至報告廣泛發佈期間,應限制溝通,僅在重大盡職調查或承銷決策等特定事項上進行必要互動。
報告草案、分析模型及工作文件在正式發佈前原則上不得向研究部門以外人員提供。
發行人及其法律顧問可在受控條件下核查事實,但反饋應限於事實或法律問題,不應改變分析師的獨立觀點。
ASIC還在本次諮詢中單獨徵求市場對估值信息展示和報告草案事實核查方式的意見。監管機構目前沒有提出改變相關底層原則,但允許市場參與者說明其他方案如何支持IPO活動,以及應設置哪些控制措施降低潛在風險。
(來源:ASIC,《CS 59:RG 264擬議更新》及《CS 59附件:RG 264賣方研究修訂草案》,發佈:2026-07-23,徵求反饋事項及表1第三項原則。)
諮詢聚焦指南清晰度與行業可操作性
ASIC為本次修訂設置了四周諮詢期,主要面向AFS持牌機構、投資銀行、證券經紀商、研究部門、企業融資顧問、發行人及其他資本市場參與者。監管機構將根據反饋判斷草案能否在不同業務模式下有效實施。
ASIC重點徵求反饋的事項
擬議指南的文字、原則和適用範圍是否足夠清晰。
草案是否準確反映行業目前管理賣方研究風險的實際做法。
指南是否需要增加示例、定義或其他說明,以減少執行中的不確定性。
投資者教育報告中的估值信息應以何種形式表達。
企業融資團隊、發行人及法律顧問應在何種條件下參與報告草案的事實核查。
意見提交截止時間為2026年8月21日17:00,適用澳大利亞東部標準時間(AEST)。反饋可發送至[email protected]。提交者可以選擇匿名或使用別名,但匿名提交可能使ASIC無法進一步聯繫提交者討論具體意見。
ASIC表示,提交材料不會自動被視為保密信息。提交者如希望全部或部分內容獲得保密處理,需要在提交意見時明確提出,並指出涉及個人、財務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具體部分。
(來源:ASIC,《CS 59:RG 264擬議更新》,發佈:2026-07-23,“Providing feedback”部分,意見截止:2026-08-21 17:00 AEST。)
修訂源自2025年資本市場討論
ASIC對RG 264的審查並非單獨開展。監管機構於2025年2月26日發佈《澳大利亞不斷演變的資本市場:公共與私人市場動態討論文件》,就澳大利亞公開市場、私人資本市場、IPO數量、上市吸引力及融資監管安排徵求行業意見,首輪反饋於2025年4月28日結束。
相關反饋認為,公開市場繼續承擔企業融資、價格發現和投資者參與等重要功能,但部分上市及融資流程可以進一步簡化。市場參與者提出的建議包括優化IPO程序、改善披露要求、降低部分治理制度的執行復雜度,以及為不同規模的上市公司建立更具針對性的監管安排。
針對賣方研究,利益相關者認為現行指南可以縮短並提高可操作性,同時繼續維持對利益衝突、研究過程完整性和研究觀點獨立性的明確要求。ASIC隨後將簡化RG 264列為回應公開與私人市場討論反饋的措施之一。
新版指南能否直接增加澳大利亞IPO數量,仍將取決於市場估值、融資需求、利率環境、發行人意願及投資者風險偏好等多項因素。ASIC本次提案的直接作用,是減少賣方研究和融資研究流程中的監管不確定性,而非保證特定融資項目能夠完成。
(來源:ASIC,《澳大利亞不斷演變的資本市場:公共與私人市場動態討論文件》,發佈:2025-02-26;ASIC公共與私人市場反饋主題,更新:2025-06-04;CS 59背景部分,發佈:2026-07-23。)
ASIC賣方研究指南修訂相關問題
ASIC何時發佈賣方研究指南修訂提案?
ASIC於2026年7月23日發佈CS 59諮詢及RG 264修訂草案。該文件目前屬於徵求意見稿,並非已經正式生效的最終監管指南。現行RG 264在新版文件正式發佈前仍具有參考作用。ASIC將根據諮詢期間收到的行業反饋決定是否調整草案內容。
為什麼ASIC要把指南從42頁縮短至8頁?
ASIC收到的行業反饋認為,現行指南包含較多規定性內容,在不同機構和業務模式下可能較難直接應用。縮短指南旨在提高監管要求的清晰度和可訪問性,並允許持牌機構根據自身風險設計控制措施。篇幅縮短不代表利益衝突或內幕信息管理要求被取消。持牌機構仍須證明內部安排有效運行。
修訂後分析師可以直接參與IPO推介嗎?
修訂草案沒有允許分析師不受限制地參與IPO推介。分析師可以在交易篩選、重大盡職調查問題及承銷決策等環節提供專業意見,但機構必須管理由此產生的利益衝突。分析師如因參與項目接觸內幕信息,可能需要進入跨牆狀態。進入跨牆狀態後,其研究發佈活動將受到限制。
投資者教育報告在新草案中有什麼要求?
投資者教育報告應保持客觀,並體現研究分析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報告使用的信息原則上應來自已經披露或預計將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內容。發行人及法律顧問可以在受控條件下進行事實核查,但不應干預研究觀點。報告也不得削弱招股說明書作為主要披露文件的地位。
新版RG 264何時正式生效?
ASIC尚未公佈新版RG 264的正式生效日期。2026年7月23日發佈的文件仍處於諮詢階段,意見徵集將在2026年8月21日結束。ASIC需要評估提交意見,並決定是否修改草案。最終版本及實施安排應以ASIC之後正式發佈的文件為準。
哪些機構會受到RG 264修訂影響?
該指南主要面向參與編制、監督或發佈賣方研究的AFS持牌機構。相關機構通常包括投資銀行、證券經紀商以及設有研究和企業融資業務的金融服務機構。機構內的研究、合規、銷售、企業融資及高級管理人員均可能受到內部制度調整影響。具體義務仍需結合機構的牌照範圍和業務模式判斷。